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辉彭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辉彭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98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9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徐州辉彭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8元、鉴定费4680元,合计5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辉彭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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