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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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抗56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卿,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沙漠运输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新疆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祥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沙漠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沙运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再22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行)监〔2020〕6500000003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毛惠娟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爱丽美热·艾海提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寒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