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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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119.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6135%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