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119.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6135%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及康平县秀伟养殖场、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平县永先猪场、***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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