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 沈阳艺豪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伟,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艺豪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效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住***。 负责人:郭伟,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艺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51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郭盈 审判员廖晓艳 审判员宋锦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苑克伟 书记员张艺潇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