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东城支行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户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王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户支行账户62×××78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62×××72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东城支行账户16×××64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西王支行账户62×××63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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