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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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 山东祥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16民终16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祥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利息共计1162156.11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90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08元,***负担23096.07元,由山东祥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31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8元,由***负担20373元,山东祥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035元。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