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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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财保16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 负责人:孙洪祥,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丘市双峰大道南侧福满园小区5号楼东4单元1808室房产(房产证号:××号)一套。 二、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646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娜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