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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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新祥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如皋市众昌化工有限公司 昆山英卓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金海阳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海阳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新祥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5000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诉讼保全费3200元,合计77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