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本息5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照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