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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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2352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璞,系该公司孟村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要求被告***、***偿还2018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9999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87‰计算);三、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偿2018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9999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87‰计算); 三、被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贤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梓墨 书记员岳晨曦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