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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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都江堰市兴市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款债权251万元。 上述到期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其位于都江堰市房屋。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在保全期间,不得为转让、抵押或其它权利处分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