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峨眉山市银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川投峨铁家属区菜市场第零门市,并向原告峨眉山市银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银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6930元、承担违约金693元,合计7623元,折抵预交房屋押金1000元后,还应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银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6623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0元,原告峨眉山市银江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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