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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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5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71602.8元,上述二项合计226602.8元(在该款中扣除6000元直接支付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3544元,由***负担1518元,***负担2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