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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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在 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468515.23元(其中3746.06元支付给被告***,57036.17元支 付给第三人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余款 407733元支付给原告***),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在保 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5000 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793.94元,款项已付 清。 11-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4103.05元,款限判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负担1295元,由被告柏德 奎负担431元,由原告***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