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沐康院后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桐庐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54299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桐庐支公司负担4615元(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