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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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徐涛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徐涛在30万元范围内对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2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桐乡市涛歌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44,575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