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宝鸡华强物流有限公司 西安赣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赣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9500元,并支付原告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赣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