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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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广东泰子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江苏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广东泰子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山市狂野决斗士饮料有限公司、广东泰子椰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