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驰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临沂市有福运输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宝通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500元(含垫付4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座位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0809元(1143309元-152500元-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