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文景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文景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142892.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南京文景机械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南京文景机械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9.48元,由原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67.94元,由被告南京文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1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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