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2018)川0522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继续查找并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