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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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造船预付款人民币9198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728元,由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