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国泰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全建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瀍河区分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出票人为洛阳国泰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瀍河区分公司,票号为3130005230902542,到期日为2020年1月19日,出票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由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二、被告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

三、驳回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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