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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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南京岐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 祥霖美丰生物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岐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858.46元及利息(以1400858.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岐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74元,由被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408元,原告南京岐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22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中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33)。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