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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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鑫恒丰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银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106383.8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共计1506383.86元;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白银鑫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8元,由被告白银禾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白银鑫恒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