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信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南京分公司 盐城经协船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船舶建造代理合同》(合同号2013UREC/YH/02)于2017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船舶建造代理合同》下的预付款、借款共计25446785.78元,并就其中10577778.98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自提供借款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581893.2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起算,3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算,5881777.78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12.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算,25万元借款利息2015年1月7日起算,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算,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算,6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算,129108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算,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算); 三、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协议下的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5年9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51821.08元; 五、驳回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778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221607元,合计525385元,由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00元,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47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