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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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54米登陆艇合作建造合同》(合同号13UREC-YH-IG)于2017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4米登陆艇合作建造合同》下的融资借款851.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自提供借款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81.6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算,3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算,7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算,2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算,2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算); 三、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协议下的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5年9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36328.90元; 五、驳回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5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85698元,合计231750元,由原告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50元,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14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