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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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40626624007); 二、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4064.58元,支付利息12604.19元、罚息76.76元、复息136.15元(该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8875元;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名下位于柳州市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