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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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公司 富源联洋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护理、交通等费人民币2005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交通等费人民币19695.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富源联洋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款人民币191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元,减半收取40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