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飞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 北流供电公司 北流市凯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北流供电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3330.82元给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北流市民委员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5998.49元给上诉人***、***。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4元,由***、***负担2442元,北流供电局负担5276元,六地坡村委会负担3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0元(***、***预交6960元,北流供电局预交4330元),由***、***负担5568元,北流供电局负担3897元,六地坡村委会负担1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