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4]年[1485]号);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56001.3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56001.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从2017年2月28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6520.06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北海市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房权证(2014)字第06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88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