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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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890.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350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61.2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971元,由被告公用公司负担1985.5元,被告***负担1985.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公用公司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