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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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603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086113。 被告: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鹿苏川。 被告: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兵。 原告***与被告宜宾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方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希望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家岭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军力 书记员杨薇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