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借款本金12,200万元及利息(1.以14,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以年利率7%计算利息;2.以12,2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以年利率7%计算利息;3.以12,2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按照12%年利率计息;4.复利以1计算的合同内未付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以年利率7%计算;以2计算的未付利息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以年利率7%计算;以3计算的未付利息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合同内未付利息之和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款付清之日止。5.罚息以12,2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有权就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的房产九套【产权证号:10399号-10407号】和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峨边国用(2012)第8751、8752、8753号】以及机器设备【详见峨工商抵(2014)第56号动产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有权就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五国用(2004)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7,487元,公告费450元由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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