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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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5,731,944.44元、复利及罚息;(罚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7日支付至本息付清时止;借款期限内的复利以每月20日结算的应付利息为本金,从次日起按月计收,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以年利率7%为标准,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以年利率12%为标准,2017年12月17日起,以借款期限内尚欠的利息15,731,944.4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1,34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