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
重庆沙坪坝皮鞋厂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沙坪坝皮鞋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货款8713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为止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3元,原告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611元,被告重庆市沙坪坝皮鞋厂有限公司负担10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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