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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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660000元的利息112663.79元; 二、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41226.06元的利息9126.39元; 三、被告***、***对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索一美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5000元的利息2333元、945.8元,合计3278.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负担2716元,被告南京索一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