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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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 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邳州恒丰宝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恒丰宝食品有限公司垫付款2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5元减半收取14333元,由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