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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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12,782.9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5,481.05元,逾期利息1,146.17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318,263.9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2.67185/日的逾期利率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1.2元,减半收取计3,045.6元,保全费2,096元,共计5,14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