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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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317.4元及违约金(以91317.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49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