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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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小榄镇鼎极塑料模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小榄镇鼎极塑料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倍返还定金26000元及预付款7000元,合计33000元; 三、中山市小榄镇鼎极塑料模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对上述第三项判项所确定的***承担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山市小榄镇鼎极塑料模具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鼎极塑料模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