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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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778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49.48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523.5元、被告***负担374.07元;司法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