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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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二、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梁溪区芦庄四区41-501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 三、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41.09元计算)、违约金5400元,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1350元可在上述款项中直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已预交),由南京享居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