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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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江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更换与编号为xx号车位同等价位、同等面积的地库车位; 二、如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向原告***退还车位使用费10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