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利息应按照16.6%的年利息计算,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被告***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的利息4277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