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83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6000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妹妹尚文丹的公公,被告以尚文丹需要手术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3月24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和16000元。尚文丹住院实际花费不到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6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前付清22000元,则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履行方式:被告将应付款项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支行62×××68的账户中。

二、若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借款26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同业拆借利率。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尚丰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翟会杰

书记员王子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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