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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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鑫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青岛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贷款本金1716489.32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52019.17元以及此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5元,减半收取计1229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7297.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