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2263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人民币1309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拖车费人民币244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