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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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上海融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资金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15元,由原告***负担11172元,由被告***负担2843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