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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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给原告***利息款313000元(2018年6月10日结算时出具借条所约定的至2018年6月10日以前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预收案件受理费17067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2067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1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